P2P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发布

www.hnec.gov.cn   2016-08-25    
摘要:   靴子终于落地!P2P不再是“野孩子”。昨日下午,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此前业界关注的诸多内容终于清晰,...

  靴子终于落地!P2P不再是“野孩子”。昨日下午,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此前业界关注的诸多内容终于清晰,这也意味着P2P网贷行业首部业务规范政策正式面世。

  明确了中央与地方双负责监管制

  P2P到底谁来管?这一问题曾经是业界的焦点。这次正式发布稿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监管体制安排。总体来说,对P2P网络借贷机构,《办法》采取了适度监管、协同监管的理念。

  在主要监管主体上,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这是对“网贷”机构协同监管的重要制度安排。

  此外,在自律管理体制上,细则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并成立“网贷”专业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机构中的职责。

  进一步强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地位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首度以负责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办法》对“网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提出“网贷”机构资金出借人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防止“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防止“网贷”机构挪用出借人的资金。

  同时,《办法》对出借人、投资人的适当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借款人设立了必要的条件。《办法》还要求“网贷”机构必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防范集中度风险,也要求“网贷”机构真实、及时披露机构信息、产品信息。

  此外,《办法》从加强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明确了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据悉,目前银监会正在抓紧制定网络借贷备案登记指引,“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网贷”机构信息和产品登记、披露指引。希望能够在《办法》公布的不久,使这些配套办法及时出台,为《办法》的落地、落实提供必要的保障。

  P2P贷款上限个人100万企业500万

  《办法》对同一借款人在某一平台及所有平台的借款作出了限额规定。

  具体内容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简单来说,就是个人上限100万,企业500万。

  银监会普惠部主任李均锋在昨日的发布会上强调,《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小额分散这个客户定位和市场定位。从目前的互联网技术来看,在风险控制和信息搜集上,只能定位为小的融资需求,大的融资需求,如果没有现场实地的风险控制,是解决不了的。同时数据也显示,现存的有经营活动的2400家网贷平台,做小额资产端的,多数风控较好,经营较正常。而做大额的多数涉及到自融自保,涉及到资金池和期限拆分,悖离了P2P的模式。

                                                                (来源: 杭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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