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为:海盐县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全称为:Haiyan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缩写HYECA。

第二条  海盐县电子商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性质为:由海盐县从事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应用、经营、供货及配套企业等企业和社会团体自愿结合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推动更多要素资源进入电子商务行业;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加强交流和合作,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海盐县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海盐县商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海盐县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海盐县商务局党组。本协

会接受登记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武原街道枣园东路34号2幢A2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对政府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划、政策、法规、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推动贯彻和实施。

(二)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提倡自律和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三)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及行业导向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和政策、技术、产业、项目论证等服务工作。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电子商务高峰论坛及会展,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总结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

(五)加强国内外城市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六)促进城市间合作,共同推广发展电子商务新技术的应用,为跨城市发展电子商务牵线搭桥。

(七)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电子商务业务和课题研讨,协助企业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产品、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八)联系、整合协会资源,根据政府规划导向,引导电子商务项目投资及专业园区建设。

  (九)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等。

(十)完成政府管理部门或会员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凡参与海盐县管辖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研究、应用、电子商务规划及标准化研究以及从事电子商务配套服务的软件研究、开发、销售、服务和系统集成等信息化建设事业的企业、社会团体均可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电子商务相关行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其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协会服务的

优先权;

(三)对协会工作的提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请协会提供帮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有效地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数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聘请协会顾问; 

(六)决定协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出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协会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决议须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监督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子商务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与出席活动;

(四)牵头处理本协会重要事务。

第二十八条  协会副会长接受并完成会长所分配工作及委托事项,协助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若干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日常经费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

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

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建立协会项目活动及服务拓展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项目负责人拓展业务的积极性。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专业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中介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7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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