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基本术语解读

www.hnec.gov.cn   2016-06-15    
摘要: 近年来,我省十分重视电子商务的标准化工作,《跨境电子商务基本术语》的发布是我省首次对跨境电商相关标准与概念进行定义。该联盟标准的发布实施,将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术语的应用,并有效推动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的...

近年来,我省十分重视电子商务的标准化工作,《跨境电子商务基本术语》的发布是我省首次对跨境电商相关标准与概念进行定义。该联盟标准的发布实施,将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术语的应用,并有效推动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的规范有序发展。

基本术语概念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税区的交易主体,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完成在线交易洽谈和下单行为,达成交易合同、通过支付机构进行跨境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将商品送达、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务活动。

二、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一)自建跨境电子商务网站或应用软件的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展示与交易空间,销售自有产品或服务的网站或应用软件。

自有产品:经营主体自行生产或自有品牌的产品,以及外部采购以自己名义进行销售的产品。(产品包含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

三、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主体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经营活动提供跨境商务信息处理、跨境物流仓储配送、跨境支付结算、通关报关代理等服务的经营主体。

(一)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主体: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商品信息展示与交易空间,为其他企业或组织和个人提供开立账户、提供网页空间、创建虚拟交易空间(虚拟店铺)、接入供应链、撮合交易、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平台,为买卖双方在其平台上的交易行为设置规则,规范和管理交易当事人及相关方行为。

(二)基于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主体以入驻第三方平台的形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销售的企业或个人。利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功能和服务,遵守第三方平台的运营规则开展其业务。销售自有产品,或连接代发型供货渠道进行“一件代发”式的跨境电子商务分销。

四、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模式

(一)直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内企业或个人通过自建、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其他方式向境外购买方进行商品销售,通过跨境快递包裹方式将所销售商品递送至境外购买方的商业活动。

直邮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境外企业或个人通过自建、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其他方式向境内购买方进行商品销售通过跨境快递包裹方式将所销售商品递送至境内购买方的商业活动。

(三)备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通过自建、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其他方式完成商品销售商品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至境外直接从境外将商品递送境外购买方的商业活动。

(四)备货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通过自建、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其他方式完成商品销售商品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至境内直接从境内将商品递送境内购买方的商业活动。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物流、支付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进行备案管理,通过构建可追溯、可比对的数据链条,推动建立基于数据认证比对的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汇等管理服务机制的基础支撑平台。

五、跨境电子商务基础设施

(一)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是建立在不同境外国家和地区,可有偿开放使用的仓储设施;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储需要,该仓储设施应当具有以下功能:报关清关代理服务功能;订单信息化、智能化和实时更新管理功能;货物分拣、包装及当地物流配送服务(多渠道发货)功能;退换货功能;其他的辅助或增值服务功能(如,产品质量检验、售后服务,维修)。

                                                     (来源:浙江省商务厅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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