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培育工作的通知

www.hnec.gov.cn   2016-06-03    
摘要: 浙江省商务厅文件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共青团浙江省委员会   浙商务联发〔2016〕46号  浙江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培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

浙江省商务厅

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共青团浙江省委员会

 

 

 

浙商务联发〔201646

 

 


浙江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开展

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培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党委组织部、农办、财政局、团委: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氛围,鼓励创新,带动示范,根据省委、省政府“电商换市”整体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子商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7号)等文件要求,拟培育一批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和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内容

(一)浙江省电子商务示范村。电子商务发展情况良好,具有一定交易规模,并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行政村。

(二)浙江省农村电商龙头企业。在农产品网上销售、农村电商服务网络、农村电商物流配送和农村电商创业园区建设中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

(三)浙江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带头人。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的创业个人。

二、申报条件

(一)浙江省电子商务示范村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全村网络销售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电商从业人员占全村人口的30%以上,网店数量超过30家;

2. 具有较好的电商基础配套设施和较为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如建成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或公共仓储等(含正在规划建设)。

(二)浙江省农村电商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区域性农产品网络销售平台运营企业。主要指淘宝特色馆运营企业,要求已正式上线,服务企业150家以上,销售农产品200种以上,并运营情况良好;

2. 销售型电子商务企业。企业销售额应在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销售额应占销售总额的50%以上;

3. 农村电商服务网络承建企业。应建有200个以上的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点(站),并在县域范围建有农村电子商务县级服务中心;

4. 农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企业。充分整合配送资源开展电子商务配送服务业务,配送范围涵盖一个县区域以上的所有行政村;或者开展生鲜商品电子商务业务,并建有与之相适应的较为完善的生鲜冷链配送体系;

5. 农村电商创业园运营企业。运营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或个人网店)50家以上的企业,包括农产品专业电商园区;

6. 以上企业需正常运营达一周年以上(申报文件下发之日开始计算,下同),运作规范稳定,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在行业具有良好影响;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服务流程;按规定向商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报表及配合执法检查。

(三)浙江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带头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能积极运用电子商务促进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并主动依托自身优势为周边村民普及电子商务知识和技术,进而引导村民开展电子商务,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创建省电子商务示范村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浙江省电子商务示范村申请表(附件1);

2. 行政村基本情况介绍;

3. 行政村在发展电子商务领域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4. 行政村发展电子商务的下一步思路;

5. 能真实反映行政村电子商务发展状况的图片材料。

(二)申请创建省农村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浙江省农村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示范创建申请表(附件2);

2. 浙江省农村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申请报告(对应各自企业类型重点描述);

3. 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等;

4. 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5. 企业财务报表;

6. 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省农村电商创业带头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浙江省农村电商创业带头人申请表(附件3);

2. 个人主要事迹详述;

3. 所取得成绩的证明材料。

四、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行政村、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于610日前统一报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创业带头人申请结合个人申报和部门推荐的形式,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各级党委组织部、农办、团委,分别向所在地市党委组织部、农办、团委推荐。

(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原则上每个地市电子商务示范村不超过2个,农村电商龙头企业不超过3个,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带头人不超过5名),并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于624日前统一行文报省商务厅和省委组织部。

(三)省商务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农办、省财政厅、团省委等部门对各市上报的行政村、企业和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一定比例和名额确定候选名单。

(四)对候选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行政村、企业和个人入选名单,并在省商务厅网站对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发文公布。

五、政策措施

(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子商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7号)、《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展和提升电子商务村的指导意见》(浙商务联发〔201580号)等文件精神,对浙江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二)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浙江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企业和个人重点联系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其发展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三)省商务厅对浙江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企业和个人授牌。

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处  朱曼亭、章晗

  话:0571–8705629787051977 

  真:0571–87057547 

电子邮箱:zjec@zcom.gov.cn

 

联系人:省委组织部组织二处  姚庆利

  话:8705230887059346(传真)

电子邮箱:w87051495@163.com

 

附件:1. 浙江省电子商务示范村申请表

      2. 浙江省农村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示范创建申请表

      3. 浙江省农村电商创业带头人申请表

 

 

 

浙江省商务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共青团浙江省委员会

201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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