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发〔2014〕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三优”海盐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市有关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6年,建立健全我县电子商务政策支撑体系,努力打造电子商务“1234”工程(规划建设1个电子商务集聚区,培育开发2个电子商务楼宇项目,搭建行业电商联盟公共服务、技术支撑和人才培养服务平台、物流公共平台等3种公共服务平台,培育集成家居、紧固件、旅游及特色农产品、核电关联产品贸易等4个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区域性、行业性特色网络平台)。
力争规上工业企业电子商务普及率达到80%,重点产业集聚区电子商务普及率达到80%;电子商务初创者接受培训1万人,新发展电子商务经营者5000户。
二、鼓励壮大电子商务产业规模
(一)积极引进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对市场带动作用明显、商业模式新、技术含量高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平台、互联网金融以及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投资项目,优先列为县重大产业项目,在用地、资金、人才政策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电子商务企业实缴税收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传统企业做大电子商务。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线上年纳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传统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积极打造电子商务发展平台
(四)鼓励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入驻经认定的我县电子商务园区(楼宇)且运营满1年的,租赁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实际租赁的用于电子商务经营办公场所面积,给予每平方米前二年80元/年、后三年40元/年的补助;租赁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减半执行;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补助金额限额5万元。电子园区(楼宇)内所有电子商务企业年纳税总额超300万元的三年内,给予园区(楼宇)运营方纳税总额5%的奖励。
(五)培育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建立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引导行业协会、专业市场和龙头企业等主体,搭建行业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对新建或改建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软件投资额在25万元以上,给予20%限额50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企业扩大电子商务应用
(六)鼓励传统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对在阿里巴巴、淘宝、天猫、京东、当当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旗舰店(专营店)开展网络营销的企业,对企业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给予平台服务费用30%限额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七)鼓励注册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对在我县新注册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三年内年形成地方财政贡献超过5000元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允许“一址多照”,凡入驻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管理公司)经营满一年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奖励3000元。
(八)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工程。鼓励支持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方式,将产品直接销往境外消费者或零售终端,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品牌影响力。鼓励第三方平台为外贸出口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增值服务。
(九)支持“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鼓励农业产业化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营销大户、加工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收集和发布信息,开辟营销新渠道。鼓励发展面向个人消费者的生鲜农产品配送。对验收合格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和县级区域服务中心,给予省定补助标准50%的配套,用于网点维护、人员培训和配送车辆购置。
五、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发展支撑体系
(十)推进电子商务应用技术创新。支持品牌效应明显、标准化程度高、产品系列齐全的行业骨干企业建立企业电子商务网站,实现采购、生产、销售全流程电子商务。对企业软件投资额在25万元以上,给予20%限额50万元的补助。
(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对在我县注册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从县外引进的高级人才,参照海盐县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的个人所得税补助政策给予补助。对参加培训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电子商务人才,参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3〕84号)文件精神给予补贴。
(十二)提升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能力。积极引导现有快递企业加大设备和科技投入、大力提升快递服务质量。加大扶持力度,引导现有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推进电商物流融合发展,引导快递企业转型升级,向“仓储+配送+增值服务”的方向发展,物流配送网络项目享受县三产政策。
六、大力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十三)鼓励争创示范企业、电子商务园区(楼宇)。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电子商务园区(楼宇),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四)设立电商企业互惠保证金(风险金)。对符合授信条件的电商企业借款人提供资金支持,用于电子商务经营活动贷款及风险补助,支持电商企业发展。
(十五)加强行业协会建设。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技术推广、交流合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若协会运行正常且作用明显的,每年给予3万元活动经费补助。
七、附则
(十六)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因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的,不享受本扶持优惠政策。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适用本政策意见。
(十七)企业同一事项可享受县内其他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的,由企业自行选择,按“从高从优”原则执行,各项扶持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逐级评选的项目按补差原则执行。企业当年度享受各类扶持优惠政策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投资奖励、电子商务园区(楼宇)、人才培训和“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除外)。地方财政贡献是指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四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十八)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意见实施后,其他涉及县级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文件停止执行,若涉及跨年度政策条款的,保留到执行完毕。本意见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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