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有效扩大了消费需求,提升了流通效率,加速与农业、制造业及服务业的融合,催生新兴业态,引发了新的投资热潮,开辟了就业增收新渠道,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成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国家高度重视电子商务发展,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为认真贯彻国发〔2015〕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对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十三次党代会和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两创”总战略,坚持依靠改革推动科学发展,围绕信息经济先行区建设,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大力推进政策、管理和服务创新,坚定不移地推进“电商换市”,进一步激发电子商务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创业活力,推动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加快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体系,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动我省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建设“两美”现代化浙江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是市场主导。坚持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技术、资本、管理、信息等要素向电子商务领域流动,增强电子商务发展动力。二是政府推动。坚持主动作为,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力度,加强网络安全、基础设施保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协调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三是鼓励创新。尊重广大群众首创精神,法无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最大限度减少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行政干预,进一步释放电子商务发展潜力,拓宽创新发展领域,激发创业活力。四是规范引导。探索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征的市场监管方式,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发展环境。加强对电子商务发展中前瞻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加大对商业模式创新、关键技术研发和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支持引导力度,引领电子商务向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完整的电商产业体系,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4万亿元,网络零售额突破1.6万亿元,农产品网络销售达1000亿元,跨境网络零售额达1000亿美元;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成为促进创业、稳定就业、改善民生服务的重要平台,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大市场,初步实现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建设。
二、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体系
(四)积极培育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现有优势电商平台,提升发展一批行业电商平台,创新发展一批服务领域电商平台。推动专业化电子商务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支持个体网商向电子商务企业转型,并执行“小升规、个转企”相关政策。鼓励传统企业通过开设网店或者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全面扩大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数量和经营规模。(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五)加快构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认真落实省商务厅、财政厅等8部门制定的《浙江省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浙商务联发〔2014〕13号),大力发展电商软件开发、网店建设、仓储管理、营销推广、视频美工、售后服务、跨境服务和代运营等电商服务业。加快推进全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各市、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为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开展电子商务提供多层次、全方位服务。将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六)有序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平台。落实《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实施意见》(浙商务联发〔2014〕12号),支持设区市规划建设电子商务综合功能区,县(市、区)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建设电子商务楼宇、创业园、孵化园。推进一批农业电商、跨境电商、互联网金融等专业化电商产业基地建设。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平台,对列入电商产业基地名录的,其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电子商务园区(楼宇)的,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在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可实施加层改造,适当提高容积率。(省商务厅、省建设厅、省国土厅,各地政府)
(七)大力推进电子商务领域项目建设。推动电子商务由当前的日用消费品网上销售为主,向生产资料、大宗商品和服务产品延伸,扩大电子商务投资范围。重点围绕电商平台、仓储物流、服务支撑等建立电子商务领域项目库,颁布电子商务投资指导目录,引导省信息产业基金投向电子商务重点建设项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重点建设项目要结合电子商务特征设定选择标准,适当降低投资额等指标下限。(省发改委)
三、全面提升电子商务应用范围和水平
(八)创新工业领域电子商务模式。全面普及工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鼓励中小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网络销售,推进规上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大力发展网络品牌,加快建立与浙江产业特色相适应的工业品网络零售和分销体系;围绕网络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创新网络化经营管理模式,发展“以销定产”及“个性化定制”经营方式。支持龙头骨干企业优化配置研发、设计、生产、物流等优势资源,有条件的可自建电商平台开展全流程的电商业务。(省商务厅、省经信委)支持生产制造企业深化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三维(3D)设计及打印等信息技术在生产制造各环节的应用,建立与客户电子商务系统对接的网络制造管理系统,提高加工订单的响应速度及柔性制造能力;鼓励创意服务,探索建立生产性创新服务平台,面向初创企业及创意群体提供设计、测试、生产、融资、运营等创新创业服务。(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
(九)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全面落实《浙江省农村电子商务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4〕117号),鼓励农产品经营者开展网络零售、大宗批发、网上预订、生鲜配送等多种方式的电商业务,加快构建农产品网络销售体系。(省商务厅)大力发展旅游观光、农业体验、乡村生态休闲等农村服务业电子商务。(省农办、省商务厅、省旅游局)深入实施“电子商务进万村”,加快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建设,逐步拓展建材、农资和药品网上商品代购品种,探索金融服务、缴费购票和包裹存取等业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团省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对纳入全省建设规划的村级电商服务点,经当地人力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给予相应补贴。(省人社厅)强化电子商务对“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服务功能,培育发展一批电子商务村,推进电商小镇建设。逐步完善农村电商服务体系,推进农村电商园区、公共服务中心和公共仓储设施建设。(省商务厅、省农办、省政府研究室)推广国家有关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加强特色农产品地方标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加强鲜活农产品标准体系、动植物检疫体系、安全追溯体系、质量保障与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省质监局、省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
(十)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切实落实《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4〕59号),逐步推进跨境电商经营主体、销售渠道、服务支撑和监管机制等业务环节的衔接,构建完整的跨境电商业务体系。加快发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有序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公共海外仓建设;有序发展保税备货电商进口业务,规范发展代购直邮业务。全面推进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快在全省范围推广。(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杭州海关、浙江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外管局、宁波海关、宁波检验检疫局,杭州市政府)
(十一)引导传统商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充分发挥百货、超市、便利店等实体零售业良好的用户体验等优势,探索发展网货体验店、提货点、配送站和网货服务中心等业态,推进实体商业与电子商务的良性互动发展。鼓励有条件零售企业、商业街区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地理位置服务、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流通效率和服务质量。落实《浙江省推进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浙商务联发〔2014〕142号),推动各类专业市场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省商务厅)研究完善能源、化工、钢铁、林业等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规范发展措施,加快发展大宗商品网上交易。(省电商办牵头,相关部门分头负责)规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网络经营行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市场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完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措施,推动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计委、省商务厅)
(十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服务。鼓励证券、保险、公募基金等企业和机构依法进行网络化创新,落实互联网保险产品审核和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发展网贷、众筹等网络融资业务,探索建立适应互联网证券、保险、公募基金产品销售等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新型监管方式。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险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发展适合网上销售的各种保险业务。(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证监局、省银监局、省保监会)
(十三)全面推进服务业电商化。推进商务服务、生活服务和公共资源的网上交易。创新发展面向城乡居民的餐饮、家政、缴费、票务、医疗等生活服务业的电子商务,培育一批生活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创新媒体在线服务方式,提升文化企业网络服务能力,支持文化产品电子商务发展。鼓励支持旅游景点、酒店等开展线上营销,推动旅游在线服务模式创新。逐步推进典当、拍卖、租赁等商务服务电商化,支持教育、会展、咨询、广告、法律、人力资源等商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阳光化,进一步加大政府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采购的力度。推行林权、股权、产权等公共资源开展网上交易。(省电商办牵头,相关部门分头负责)
(十四)推进电子商务新技术新模式发展。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理论、发展规律和技术创新研究,推动成立全省性、全国性的电子商务研究机构。积极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技术和模式创新,大力发展移动电子商务,探索易货交易、网络订制等电商新模式。(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智能交易等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实施网络定制服务、网络平台服务、网络交易服务、网络贸易服务、网络交易保障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工程。强化产学研结合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企业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将电商企业共性技术研发和应用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省财政厅)
五、构建通畅高效的电商物流体系
(十五)合理布局全省电商物流设施。结合各地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和发展趋势,编制全省电商物流布局规划,并纳入全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内容。支持杭州、宁波、温州和金华等地建设电商物流分拨中心,其他地级市建设电商物流仓储中心,县(市、区)建设电商物流配送交换站点,加强偏远地区仓储设施建设。对纳入规划的,各地区要在城乡规划中合理规划布局物流仓储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中合理安排仓储建设用地。引导现有快递企业、电商仓储企业及社会资本参与电商仓储设施投资建设或再利用,严禁擅自改变物流仓储用地性质。(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国土厅,各地政府)
(十六)发展多层次电商物流业务。围绕中小网商物流成本和效率问题,开展“仓配一体化”建设试点,支持快递企业投资或者与仓储企业合作建设公共仓储,为中小网商提供仓储及物流服务。鼓励发展共同配送等物流配送组织新模式。引导快递企业开展代收货款、差异化配送等增值服务。(省商务厅、省邮政局)结合农村配送区域分散、效率较低等问题,加强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的衔接,采取建设中转战或快递企业“拼车”配送,提高农村电商物流效率和效益。加快发展产地预冷、冷冻运输、冷库仓储和定制配送等冷链物流,为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提供保障。开展跨境电商物流综合服务试点,构建从商品采购、报关报检、结汇退税、国际物流和海外仓储为一体的跨境电商物流服务体系。(省商务厅、省交通厅)。
(十七)推进智慧物流平台及配送终端建设。推广“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应用,有效整合运输、公共仓储和企业订单等信息,促进各电商市场主体之间的业务对接;(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邮政局、省发改委)指导杭州市开展全国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逐步向全省推广。(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邮政局)加快城市社区电商服务网络建设,在城市社区、商务楼、校园等场所建设智能投递终端,并逐步向县城和乡村地区延伸。鼓励便利店、社区物业、农村电商服务站等提供快件派送服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邮政局)落实国家执法相关需求,推动被监管人员生活物资电子商务和智能配送。(省司法厅)城市新建小区、大专院校应将电商服务网络纳入社区配套设施建设,并纳入竣工验收范围。(省建设厅)
(十八)提升电商物流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物流配送车辆管理,各市要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专业化发展;制定并实施城市配送用汽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管理办法,强化城市配送运力需求管理,保障配送车辆的便利通行;鼓励采用清洁能源车辆开展物流(快递)配送业务,支持充电、加气等设施建设;合理规划物流(快递)配送车辆通行路线和货物装卸搬运地点。对物流(快递)配送车辆采取通行证管理的城市,应明确管理部门、公开准入条件、引入社会监督。(各市政府)推广现代物流技术在电商物流领域的应用,提升电商物流企业现代化水平。推进电商仓储、服务网点等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和物流(快递)企业对网络购物商品包装物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省商务厅、省邮政局、省质监局)
五、加强电商创业创新和人才培养
(十九)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全省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建立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用工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人才供求信息对接机制。(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实施电商创业创新工程,通过创业大赛、地方推荐、企业自荐等渠道筛选一批优质的电商创业项目,设立一批电商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园,为优质创业项目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电商众创空间执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农村电商创业支持力度,鼓励返乡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和返乡创业青年参与电子商务发展,培育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带头人,营造良好电商创业氛围。(省商务厅、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团省委)
(二十)保障电商从业人员劳动权益。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网络商户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应与招用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按规定将网络从业人员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其从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长期雇用5人及以上的网络商户,可在工商注册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满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条件的网络商户,可享受社会保险优惠政策。(省人力社保厅)
(二十一)加强人才培养培训。鼓励高校结合我省电商实际,创新电商人才培养方式,引导电子商务相关专业特色发展;支持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合作办学,探索实训式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培训机制。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络创业培训。(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整合商务、农办、人社、团委等部门培训资源,制定统一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有序组织实施,避免多头重复培训。(省电商办、省商务厅、省农办、省人力社保厅、团省委)按照《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专业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商务电商发〔2014〕93号),加快推进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浙江省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和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商务联发〔2014〕20号)的落实工作,开展电商人才培训和评价工作。.对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以及组织职工培训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十二)培育和引进高层次电商人才。探索建立电子商务学科体系,引导高等院校加强电子商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进专业电商院校建设,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更多的高层次复合型专门人才。(省教育厅、商务厅)把电子商务人才纳入我省紧缺急需人才目录,加快引进集聚一批高层次电商人才。支持相关电商人才申报“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等人才项目和工程,对于具有实践经验的电商从业者回到县城或乡村创业的,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将电子商务纳入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内容,提升政府发展和管理电子商务的水平。(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商务厅)组织开展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培训,探索在重点企业推行首席电商官制度。(省商务厅)
六、提升电商领域对内对外开放水平
(二十三)推进电子商务对内开放。积极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浙江设立总部、地区总部和物流配送基地。各地引进知名电商企业总部或者设立地区总部的,可采取“一企一策”。(各地政府)将电子商务投资项目纳入“浙商回归”重点内容,落实相应的支持政策。(省经合办)推动省内平台企业向全国范围拓展业务,支持电商服务企业在全国范围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为国内其他地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全方位的电商服务。(省商务厅)
(二十四)加强电子商务国际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国家开展的多双边或区域关于电子商务规则的谈判和交流合作,个别领域可发起和主导进行多边合作,提升我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规制制定的主动权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话语权。推动电子商务走出去。简化电子商务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拓宽其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业务办理渠道;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建立海外营销渠道、仓储场所和服务网点,创立自有品牌。(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管局)加强与我国驻外机构联系,协调相关机构加大对我省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力度。积极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电子商务合作,争取设立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开展涉侨电商工作试点。(省商务厅、省外侨办、省台办)
(二十五)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效率。率先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结汇、缴进口税等关键环节“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简化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返修与退运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杭州海关、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浙江检验检疫局、省外汇局、宁波海关、宁波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负面清单、风险监测制度,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通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物流企业诚信分类管理制度,防止疫病疫情传入、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和物种资源流失。(杭州海关、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海关、宁波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七、营造良好的发展和安全环境
(二十六)加大财税政策支持。根据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省信息产业基金投向电子商务领域,鼓励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电子商务子基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电子商务企业特点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进“营改增”,逐步将旅游电子商务、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尽快推行电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电商企业税收服务,在全国统一税务布置之前,各地不得统一部署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分别负责)各地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加大对电子商务的财政支持。(各地政府)
(二十七)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建立和创新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在境内上市。(省金融办、省证监局)支持商业银行、担保存货管理机构及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无形资产、动产质押和订单授信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探索发展投贷结合、大数据信用融资等新业务;积极推行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等服务,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渠道。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电子商务初创企业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多元化金融服务合作,提升电子商务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加大对我省电子商务领域建设项目的贷款支持。(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商务厅)
(二十八)降低准入门槛。全面清理电子商务领域现有前置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省审改办,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深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推行“一址多照”。(省工商局、省编办,各地人民政府)落实快递企业设立非法人快递末端网点实施备案制管理。(省邮政局)简化境内电子商务企业海外上市审批流程,鼓励电子商务领域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落实外商投资电子商务业务的相关政策。(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外汇局、省证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率先探索建立能源、铁路、交通、房地产、公共事业等行业电子商务服务的市场化机制。(省电商办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九)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竞争行为,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各级政府部门不得通过行政命令指定为电子商务提供有偿公共服务的供应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电子商务的竞争。促进建立开放、公平、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省级相关部门、各地政府分别负责落实)
(三十)保障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指导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相关要求,建设完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数据资源安全管理体系和网络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对用于数据储存的一般应采用国产设备。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获取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推动电商企业与网络安全专业服务机构、相关管理部门的合作,共享网络安全威胁预警信息,共同防范网络攻击破坏、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密码局)
(三十一)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和支付安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建立电子合同等电子交易凭证的规范管理机制,确保网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信息保护,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推动建立电子认证信任体系,推广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应用。建设完善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移动金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推广应用具有硬件数字证书、采用国家密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算法的移动智能终端,保障移动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实性;落实在线支付标准规范和制度,提升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的安全性。(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密码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八、加强电子商务行业管理与服务
(三十二)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数据开展综合执法,完善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机制,提升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水平。(省电商牵头,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完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措施,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省质监局)发挥12315互联网平台作用,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研究制定7天无理由退货实施细则,促进网络购物消费健康快速发展。(省工商局)依法打击网络虚假宣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违反国家出口管制法规政策跨境销售两用品和技术等违法行为,规范发展在线旅游预订市场。打击虚构信用、虚假消费和网络刷单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合法、诚信经营。建立适合电子商务特点的投诉管理制度,制定基于统一产品编码的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发布规范,建立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和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机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三)预防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犯罪。督促电子商务企业履行违禁品信息巡查清理、交易记录及日志留存、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落实对销售管制商品网络商户的资格审查和对异常交易、非法交易的监控,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打击利用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给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洗钱等便利,查处大型电商平台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建立大型电子商务企业与管理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上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建立预防网络诈骗、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等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服务机制。(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省银监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三十四)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地方立法进程,明确交易规则、主体责任和促进措施,创新管理机制,依法保障我省电子商务快速有序发展。(省法制办、省商务厅)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统计试点省相关工作,探索电子商务统计制度改革,创新统计方式方法;建立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在线实时统计检测体系,扩大电子商务统计的覆盖面,增强统计的及时性、真实性。(省统计局、省商务厅)加强与大型电商平台合作,推广商品条码应用,统一线上线下的商品编码标识;把电子商务标准纳入“标准强省”的重要内容,积极执行国家现有电子商务相关标准规范,加快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电子商务地方标准体系,积极主导或参与制定电子商务国家、国际标准。(省质监局、省商务厅)逐步推行电子发票和电子会计档案,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档案局)
(三十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推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推动电子商务领域应用网络身份证,完善网店实名制;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共享,推进人口、法人、商标和产品质量等信息资源向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鼓励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发展社会化的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等服务,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省电商办、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三十六)协调推动电子商务全面发展。编制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并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地优势,引导各类电子商务业态和功能聚集,推动全省电子商务产业统筹协调、错位发展。(省商务厅、省发改委,各地政府)积极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开展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电商特色小镇、电商示范村和示范企业、基地建设。(省电商办、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质监局等)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改革与创新,按照电子商务产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加强管理机构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尽快形成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省委政研室、省编委办、省政府研究室、省商务厅)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于2016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的操作方案。省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加强全省电商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重大问题,加强工作考核、指导和服务。适时对本意见及已经出台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梳理,督促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及相关企业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密切协作,开拓创新,努力把我省建设成“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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