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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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盐政办发〔2020〕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盐...

盐政办发〔2020〕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定不移实施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首位战略,不断提高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服务业重点企业引导培育、重大项目招引推进、重点平台载体提质创优,进一步培育壮大商贸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金融服务、物流服务、健康服务、文创服务等重点行业,加快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海盐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 促进服务业集聚发展
        1.鼓励申报省级、市级服务业产业平台。对成功争创省级、市级服务业产业平台(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平台营运方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注册在我县服务业集聚区(所属行业与集聚区主要产业一致)且年地方综合贡献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连续三年给予超出部分70%的奖励。对列入市级专业型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考核并进入同类园区前2位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专项评价排在全省前3位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支持楼宇平台做精做强。开展星级楼宇评定,对市级以上部门新认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级楼宇,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于投入运营的楼宇,年税收总量(不含房地产)首次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楼宇运管企业10万元奖励。对连续3年年税收总量(不含房地产)超2000万元(不含房地产)且税收总量增速超过10%的,给予楼宇运管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大型专业市场发展。对大型专业市场年度交易额达到10亿、5亿、2亿元的,分别给予市场运管企业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纳统上规的市场经营企业(主营业务与市场定位一致)或市场运管企业年综合贡献超出50万元的,连续三年给予超出部分70%的奖励。
        4.加强市场发展与提升。对经县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新建且办理市场名称登记的农贸市场,按照1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农贸市场智慧化建设经验收达标,除第三方承担之外的建设费用给予7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农贸市场新建、改造快速检测室,经验收达到省级规范标准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五、四、三、二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放心农贸市场”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复评为 “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放心农贸市场”的,给予减半奖励。 每年评出“文明诚信市场”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每年评出市场“文明诚信经营户”200户,给予每户500元奖励;


        二、扶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5.扶持服务业项目建设。对规上(限上)企业在科技信息服务、检验检测、物流、商务等领域新增投资项目新购单价在5万元以上用于业务经营的重要设备(不含交通工具),竣工验收后给予投资额5%的补助,每个企业(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新经济、新零售、新业态服务业类平台建设
        6.培育壮大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注册在我县,具有独立知识产权,上一年度交易额超过1亿元且平台营收在100万元以上的,或年出口总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且平台营收在10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含网络零售、跨境电商类),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支持智慧商圈建设。对开发数字化智能营销系统并能准确统计全体商户经营业绩的商贸综合体、大型商超、大型专业市场、特色街区、高品质步行街等经营主体,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启用数字化智能营销系统的商圈,年营收增速超过15%的,给予经营主体10万元的奖励,连续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
        8.对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生的营运推广费用、平台服务费用超过10万元的每年给予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该款每年补助限额100万元,实施竞争性分配。对建立电子商务网站,实现采购、生产、销售全流程运行管理的电子商务企业软件投资额25万元以上的,给予2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9.鼓励直播电商集聚发展,对直播电商集聚区内注册直播电商企业达10家以上且集聚区年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基地运管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注册在直播电商集聚区内年地方综合贡献10万元以上的市场主体,连续三年给予超出部分70%的奖励。本地直播电商企业举办本地产品电商直播推广活动,组织5个以上县内品牌单场销售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次活动销售额5%最高2万元的补助,该款每年补助限额100万元,实施竞争性分配。
        10.鼓励跨境电商发展。对自建或租赁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年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建设费或租金3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对在亚马逊、易贝、wish、速卖通等第三方知名跨境电商平台新开设店铺的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且年跨境网上交易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5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四、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11.鼓励企业“规下转规上”。对当年度新注册并上规纳统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服务业小微企业经核准由“规下转规上”,且连续保持两年及以上的,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的奖励。
        12.鼓励已在县内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机构。对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后进入规上(限上)企业库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13.鼓励工业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流运输、投资服务、批零贸易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对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3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其中批发贸易类企业须超过10亿元、5亿元和3亿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实施主辅分离且不新增企业用地的,可在考核年度亩产税收指标时,将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税收,计入制造端企业的税收。
        14.鼓励交通物流快递企业做大。对当年新注册并达规上限的交通物流快递企业,对快递物流业、道路运输业通过兼并整合并达规上限的企业,连续三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70%奖励;对新注册的航运企业第一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80%奖励,对已有航运企业给予相当于年地方综合贡献50%的奖励;对新注册在我县不占用土地、岸线资源的大宗商品交易公司、船代货代公司,连续三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80%奖励。
        15.鼓励企业保持高成长发展。规上(限上)企业(房地产开发销售、金融业除外)年地方综合贡献在400万元(含)以上的、200万元(含)-400万元、100万元(含)-200万元,分别按每年地方综合贡献增长部分的50%、40%、30%给予奖励。
        16.支持领军企业加快发展。每年在重点行业中评选服务业行业之星和成长之星企业。对于获评省、市级服务业企业20强或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获评省、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展质量信用品牌标准化建设。对新获得信用示范、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商标品牌示范(知识产权示范)、知名商号、老字号等品牌的经营主体,按照国家、省、市三个级别,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评定为守合同重信用3A级的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5A、4A、3A、2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招引
        18.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引进。对县外引进新注册在我县的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物流服务、健康服务、文创服务等独立法人(含服务业总部企业)且年营收500万元以上(商贸服务批发贸易类企业年须超过1亿元),连续三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70%奖励。
        19.招引总部型企业。瞄准世界500强、全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100强企业、细分行业50强企业,集聚一批银行、证券、保险、设计、会展、文创、广告、咨询总部型(区域总部)企业。对总部型企业的副职以上高管人员,参照高管人员个人薪酬形成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给予不超过100%的奖励,每人连续奖励最高不超过3年,每个总部型企业每年奖励名额最高不超过10人。


        六、审核兑现程序
        20.本政策扶持资金为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县财政局复审,提交县服务业专项资金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予以兑现。具体兑现程序按照《海盐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9〕24号)文件规定执行。
        21.服务业专项资金联审小组由县政府服务业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商务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为成员单位。


        七、附则
        22.当年度严重违反市场监管、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税务等部门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23.关于新注册企业申请政策奖补,按年奖补但实际不足年的,可选择下一完整年度申报。
        24.当年度获得的各类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县综合贡献,涉及统计入库、品牌创建、平台建设、集聚区、楼宇、领军企业除外。
        25.企业实施的项目或申报事项如同时符合多项扶持政策的就高执行,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差额奖励。
        26.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各级财政扶持专项资金;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项目不得享受各级财政扶持专项资金。
        27.享受县级“一企一策”的企业或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此政策。
        28.对由财政资金出资的项目其奖补对象为县级部门、镇(街道)、国企(含国有资本控股),均不纳入本政策(涉及品牌创建除外)。
        29.新注册企业不含县域内原有企业搬迁等情况。
        30.本政策年度申报期限为次年3月底前,涉及地方综合贡献的为次年6月底前,错过申报期限不再进行奖补,具体申报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31.本政策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政策奖励年限自2020年1月1日起算,其他政策、文件如与此政策冲突的,以此政策为准;原《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发〔2018〕26号)同时废止,但涉及2019年度未补助的项目,依照原政策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监委,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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