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企业有效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
加快企业复工复产后的用工保障工作,
确保我县经济平稳运行,
今天,
我县正式出台
《海盐县应对突发疫情加快推进企业招工返工补充意见》。
《意见》对适用范围、
企业包车补助等进行了说明。
一起来了解下吧~
本意见适用于全县所有非公企业、核电关联企业及其职工。
2020年3月8日前企业(包括重点民生工程、非房地产类的重大项目)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包车、企业间拼车等方式接回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员工到达海盐所产生的包车费用,由县财政补助80%;3月9日至疫情结束前到达海盐按照三分之二补助。由政府组织的专机、专车、铁路专列、专门车厢负责接回员工,包机包列包车费用参照执行。
即日起至3月8日前,我县企业直接招用首次来海盐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补助;3月9日至4月8日来盐的,补助减半执行;4月9日起不再补助。
即日起至3月8日,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为我县推荐或派遣首次来海盐企业就业且在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六个月的,给予600元/人的招工推荐或派遣补助;3月9日至4月8日招聘来盐的,补助减半执行;4月9日起不再补助。每家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补助限额100万元。
即日起至3月8日,对在我县就业的企业员工“以老带新”为本企业引荐新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的,按引荐录用人数给予老员工1000元/人的补助;3月9日至4月8日来盐的,补助减半执行;4月9日起不再补助。老员工享受引荐补助后,企业和中介机构不再重复享受新员工招聘补助政策。
(来源:海盐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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