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

www.hnec.gov.cn   2016-01-25    
摘要: 盐政办发〔2015〕65号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


盐政办发〔201565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

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6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

财政扶持若干政策

 

为提升我县工业经济的综合实力和区域竞争力,全面推动“三优”海盐建设,特制定以下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

一、设立专项资金,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1.设立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从2015年起,每年统筹安排2亿元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机器换人、“两化”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1亿元。

二、鼓励投资兴企

2.鼓励设立投资公司。在海盐设立投资有限公司,不占用土地、能源等资源的,给予适当奖励。

3.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属于《海盐县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允许类的给予3%限额200万元的补助,鼓励类的给予5%限额300万元的补助。

4.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发展智能装备。实施“机器换人”、智能装备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增加5%限额300万元的补助。

5.鼓励争创示范标杆企业。被认定为省级“机器换人”示范企业或省级现代装备制造业龙头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6.鼓励大项目大投资。新办企业工业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经济开发区项目1亿元以上),项目投产后,如不享受设备补助政策的,可给予其它补助。

三、鼓励创新强企

7.加强企业管理。列入国家、省管理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型试点(中小)企业、精细化(信息化、卓越绩效)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创新示范成果项目(或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等同类型荣誉的,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鼓励特种资质认证。企业取得铁路工业产品制造许可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国外产品认证证书、军工涉密业务服务资格,入围航空航天、国防装备领域合格供应商名录的且认证直接费用支出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30%限额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支持企业创新载体建设。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实验室、企业技术(行业)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支持创新平台建设。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行业检测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鼓励工业产业联盟(协会)发展。经认定,新组建战略性新兴(时尚)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组建费补助。每年在正常运作的联盟(协会)中开展评选活动,对获得先进的联盟(协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其他城市组建异地商会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12.扶持企业技术创新。列入国家、省技术创新企业(项目)或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含技术攻关、优秀工业新产品)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限奖两项新产品)。

13.鼓励首台(套)装备产品研发。获得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加快“两化”融合。列入或通过省信息化示范(两化示范、登高计划A类)企业、省软件产品登记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软件投资额在25万元以上,给予20%限额50万元补助。

15.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凡首次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信用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鼓励实施品牌战略。通过行政程序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老字号)”、“浙江名牌产品”(含区域品牌)、“浙江制造”、“浙江制造精品”品牌、“浙江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推进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制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对标准主要制订(或修订)单位分别给予30万、15万、10万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担组建全国、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10万、5万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转化为本企业产品标准,并通过采标确认取得《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首次通过国家一级、国家二级(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实施培育壮企

20.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年产品销售收入首次达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且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为A类企业的,在达标当年分别给予经营团队10万元、15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鼓励企业并购重组。鼓励大企业对县内其它企业进行并购重组,经认定给予资产收购方出资额10%以内限额500万元的奖励。

22.鼓励工业小微企业发展。给予“小升规”企业业主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省级“小升规”创业(成长)之星企业业主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推进“三名”工程。推荐参评省、市“三名”试点的企业,须从县“三名”企业名录库中遴选。被认定为省级“三名”试点企业和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省规定标准给予配套补助。

24.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新增生产型出口企业当年度自营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和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出口额首次达到4000万美元以上且增长15%以上的企业(含新增),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出口额首次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融资助企

25.鼓励融资担保。担保机构为县内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日均余额2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给予1%的风险补助;5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2%限额300万元的风险补助(注册资本低于5000万元的减半执行)。担保机构为县内工业企业提供担保后发生代偿,可给予单个担保机构一年代偿额10%限额100万元的补助。

26.鼓励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县新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给予第一年工业企业设备租赁金额1%限额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支持县内工业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日均融资租赁余额1.5亿元(含)以下、1.5亿元以上部分,第一年分别按2%2.5%、第二年分别按1.8%2%、第三年分别按1.5%1.8%给予风险补助。县内政府性融资租赁业务,按支持县内工业企业风险补助标准减半执行。单个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补助年限额1000万元。

27.鼓励小贷公司发展。对年度监管评级结果“合格”及以上的我县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纯农贷款、弱势群体创业贷款、其它领域(消费贷款除外)企业的小额贷款,根据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优秀”、“良好”、“合格”分别给予日平均余额3.5%100%90%80%的补助。

28.支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小额保证保险试点期间,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费150%的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风险补偿;并由地方财政按贷款金额给予保险公司年化比率0.5%的保费补贴。

29.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完成股改、省证监局备案的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在本县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两年内利用募集的资金在本县再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企业买壳上市并把注册地变更到本县或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在本县投资固定资产2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30.鼓励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对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股改完成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挂牌成功的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1.鼓励出口企业托管融资。实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融资的企业,按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融资额,给予贷款利息50%的补助。

六、绿色发展润企

32.鼓励企业节能改造。对年节能量达到200吨标煤、设备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节能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给予5%限额50万元的补助。

33.鼓励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节能项目,实际节能率达到10%以上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给予10%限额100万元的补助,合同能源机构、建设单位各得50%

34.争创能源计量示范单位。列入省级能源计量示范单位、能源计量数据应用项目及能源计量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5.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列入省级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6.鼓励光伏发电。对建成并网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国家、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连续补助五年,标准为前三年0.35/千瓦时,后两年0.20/千瓦时,单个项目年补助限额500万元。只提供屋顶、由另一方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屋顶资源提供方按装机容量给予0.3/瓦一次性补助。

37.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增加投资强度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超过省定标准(如合同约定高于省定标准,则按约定执行),超过部分投资折算节约土地面积,给予5万元/亩限额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8.鼓励增加建筑容积率。凡利用企业内原有土地新建厂房、拆旧建新或加层,建筑密度等相关指标符合建设规划部门要求,容积率超过省定标准(如合同约定高于省定标准,则按约定执行)以上部分,折算的新增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给予50/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

39.鼓励实施退低进高。低效企业自愿关停的,对于其生产性设备评估价的10%限额100万元的补助;对向政府确定的异地园区转移且土地交由政府收回的,给予其生产性设备评估价的20%限额150万元的补助;对建筑物给予评估价的10%限额50万元的补助;对签订补偿协议6个月内完成腾空的,再给予腾退土地2万元/亩的补助(上述四项奖励列入土地收储成本)。对腾出的能耗空间,给予20/吨标煤限额20万元的奖励;经批准的“退低进高”项目,转让房地产的给予适当奖励。

每年根据考核结果确认的腾退低效用地面积给予镇(街道)1000/亩的工作经费补助。

40.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凡被列为本县及以上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企业拆除全部落后设备,给予淘汰设备评估价10%限额100万元的补助

41.鼓励污染减排。热电企业35吨以上锅炉建设炉外脱硫设施,脱硫率达到90%以上的,给予投资额20%限额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建成后的脱硫设施运行率达到95%以上的,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脱硝工程参照执行)。工业锅炉(含工业窑炉)实施脱硫设施改造,脱硫率达到60%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0%限额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建设中水回用工程,中水回用率达到50%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0%限额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2.鼓励环境整治。工业锅炉(含工业窑炉)淘汰拆除或实施煤改电、天然气和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改造的,给予每0.1蒸吨0.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企业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中控系统、刷卡排污系统等实时监控系统,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设备投资额50%的一次性补助。(环评批复要求安装在线实时监控系统的“三同时”项目除外)。经认定工业固废处理企业处置工业污泥,给予每吨20元限额50万元的补助。

七、优化服务惠企

43.支持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生产型企业参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上年度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且年支付费用2万元以上的企业业,给予保费50%限额50万元的补助;对上年度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下(含新获得出口经营权),由政府出资实行联保。

44.鼓励企业开拓市场。经批准,本县行业协会(商会)、贸促会组团参展,给予摊位费全额补助;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及境内政府指令性展会的给予摊位费全额补助。

45.积极应诉“两反一保”。鼓励出口企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两反一保”等贸易摩擦的应诉,支付诉讼费用5万元以上的,给予诉讼费用40%限额100万元的补助。

46.鼓励企业保护知识产权。企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诉讼维权,凡胜诉支付诉讼费用5万元以上的,给予其诉讼费用20%限额50万元的补助。

47.优化项目审批制度。县审批中心完善“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机制;各审批部门建立“一人领衔、全程服务”机制并加快推进手机APP即时限时审批。

48.改革项目验收制度。逐步推进工业投资项目验收事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经信、发改部门只提供投资强度监管意见,不再组织集中的竣工复核验收;将投资强度、新型墙材使用、散装水泥使用、防雷设施、水土保持方案等验收事项改为事中、事后监管;环保、安监部门无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产生的项目,不再开展单项验收;国土、住建部门可先行开展土地、规划、竣工、档案单项验收,同时办理土地证、房产证。

49.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由政府部门以购买服务的形式,通过咨询、科研、设计、培训等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为企业提升管理等转型升级提供市场化服务。

八、提升平台引企

50.园区平台建设补助。镇(街道)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农房拆迁的投资,按财务支出数给予5%的补助。

51.鼓励创建特色平台。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两创中心”、特色平台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2.支持“两创中心”建设。标准厂房待竣工验收且签订出租协议后,按租赁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元的一次性奖励;创业中心和民工公寓按规划如期全部建成并出租的,给予每平方米60元的一次性奖励;“两创中心”项目在竣工投入使用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投资主体的5%补助,容积率达到1.5的项目,给予增加1%的补助。

    53.鼓励“两创中心”标准厂房出租。对于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承租厂房300平方米以上、签订租赁合同两年以上、经营期满一年后,给予租赁企业每平方米36元的一次性补助。租用“两创中心”的标准厂房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前三年给予每年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

54.鼓励“两创中心”市场化运作。“两创中心”债务清晰、产权明确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可登记到投资主体(投资主体与立项主体一致)名下。在投资主体自持比例30%以上的基础上,其余部分允许按幢或按层分割转让。

                                  

 

附则

 

1.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项目)必须属于《海盐县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类的,属于限制和禁止类的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本政策。

2.严重违反工商、财政、税务、国土、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没有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未达到节能减排要求的企业、绩效评价为C类企业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3.凡多重获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获得上一档(级)同一内容的,给予上一档(级)与下一档(级)的差额奖;国家或上级有明确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需通过“市级”才能申报“省级”或省、市联动的项目,则按省定标准的50%予以补助。

4.当年度获得的各类奖励(或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县地方财政贡献,涉及技术改造、厂房出(承)租、技术创新、融资担保(租赁)、企业境内外上市奖励除外,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奖励按三年贡献逐年兑现。同一项目可享受省及以上财政因素法“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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