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讲了啥?——消费者篇

www.hnec.gov.cn   2019-01-09    
摘要: 《电子商务法》没有设置专门的章节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但是多处条款都可以看出对消费者的保护,并明确了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 一、强调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保护...

《电子商务法》没有设置专门的章节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但是多处条款都可以看出对消费者的保护,并明确了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

一、强调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保护义务责任主体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越发广泛和深入,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先后有《民法总则》《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法规,明确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电子商务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负有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个性化推荐服务

相信不少人遇到过这样的情形:在电商平台购买某样商品之后,接下来几次登陆平台,都出现同类商品的广告;更有甚者,只是搜索某一关键词,平台也会持续推送相关商品。这样“智能”的个性化推荐服务,以后的消费者就能选择拒绝接受了。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三、禁刷单、禁删差评,让消费者了解真实的商品信息

在电商行业,刷单、刷评价似乎是从业者们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但是,这些行为美化了商品的真实情况,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的准确认知,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电子商务法》对此已明文禁止,进一步保障消费者全面、真实、准确地获取商品信息: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四、格式条款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该内容无效

大部分消费者都不会注意到电商网站用户协议、商家声明之类的格式条款。其实,这些格式条款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其中不乏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内容。《电子商务法》对某些格式条款的效力予以否定,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五、未经收件人同意,快递员不得自行将快递交由他人签收

网购的商品到货是件令人期待的事情,快递接收站、快递柜的普及,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是,尽管已有相关规定要求快递应投递至指定收件人处并提示验收,许多快递员仍未事先取得收件人同意便自行将快递投递至快递柜,为纠纷埋下隐患。

《电子商务法》就这一问题再次做了规定,要求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六、消费者的电子支付账户被盗刷,支付平台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杭州,移动支付的普及让出门忘带现金早已不是事儿。但移动支付方式与银行卡支付一样,存在被盗刷的风险。《电子商务法》对此类风险的责任承担做了规定,包括风险发生后的举证责任: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来源: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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