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讲了啥?——平台经营者篇

www.hnec.gov.cn   2019-01-08    
摘要: 电子商务法给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单独一节的篇幅,其中绝大部分条款的内容是规定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今天电商中心就带小伙伴们来仔细看一看。 一、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的经营者负有监督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

电子商务法给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单独一节的篇幅,其中绝大部分条款的内容是规定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今天电商中心就带小伙伴们来仔细看一看。

一、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的经营者负有监督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还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若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无证经营或禁止经营的情形,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所以,以后平台处理不遵守规则的商家时,就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法在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起更多义务的同时,也在法律层面赋予了平台经营者管理者的职能。

二、平台经营者需对其经营范围内的网络安全负责: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来说,其经营的电商平台就是他家的一亩三分地,经营好这块“地”是平台经营者的首要工作。但随着电子商务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以及相关网络安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在电子商务法施行后,这一亩三分地就不仅要经营好,更要保护好。

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同时,还需要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关系中,通常处于强势地位,其通过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可以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权利造成很大影响。

为防止平台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电子商务法做了专门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四、平台内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平台经营者亦需担责: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明知或应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尽到审核义务,或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若因此造成消费者损害,平台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电子商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至少需要保存三年:

消费者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商品下架后,即使能找到订单信息,但已经看不到当初该商品的具体信息了。这样不免有个疑问,商品下架后,商品的详细信息也就此消失无从查看了吗?电子商务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六、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避风港原则:

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规范。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平台内经营者侵害其知识产权的,有权通知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者认为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有权向平台经营者提交声明,平台经营者需将该声明转送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人在收到该声明后未在十五日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平台经营者应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简洁版流程如下:

权利人通知——平台采取措施并转通知经营者——经营者声明、抗辩——平台转送权利人——权利人未在十五日投诉或起诉则平台终止措施。

(来源: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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