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www.hnec.gov.cn   2022-09-08    
摘要: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支持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更好地推动海盐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结合海盐电子商务发展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一、鼓励电子商务主体培育1.支持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支持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更好地推动海盐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结合海盐电子商务发展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励电子商务主体培育

1.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国内外市场。对在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商平台上新注册店铺且发生的平台年费及推广费超过5万元的企业,给予新开设店铺平台年费及推广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限额10万元。对在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商平台上年度网络交易额达到200万元或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30万美元且发生的平台年费及推广费超过10万元的企业,给予平台年费及推广费30%的补助,单个企业限额10万元。该条款补助限额200万元,实施竞争性分配。

2.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首次达到2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新增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00万—500万美元(含)、500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奖励,该款每年补助限额200万元,实施竞争性分配。对进入统计直报系统的服务业企业通过直播等方式,国内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 500万元、1000万元、3000 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培育壮大互联网平台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含跨境)年度交易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平台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农产品网络销售。鼓励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创业青年(网店)及电商企业在第三方平台销售海盐农产品或国家扶贫目录产品,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支持企业示范创建。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实践基地、示范企业、知名品牌、创新项目等),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加快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6.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鼓励企业创建跨境电商产业园,对符合发展规划、产业定位明晰,已成功创建省2A以上(含)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跨境电商孵化、外贸综合服务等配套功能,经营面积超1万平方米、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超20家,其中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超300万美元企业不少于10家的园区,经认定后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园区主办方应当将补助资金用于降低入驻企业的租金及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成功创建省5A、4A、3A级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含跨境)的运营方,分别给予基地运营方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鼓励直播电商集聚发展。对电商集聚区内注册直播电商企业达10家以上且集聚区年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集聚区运营方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注册在电商集聚区内年地方综合贡献10万元以上的市场主体,连续三年给予超出部分70%的奖励。

8.鼓励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获评为省级电商专业村(淘宝村)、示范村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电子商务仓储物流建设

9.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鼓励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对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项目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租赁省级、市级公共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年跨境电商交易额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对海外仓租金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限额15万元。

四、提升服务电商能力

10.支持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发展。对提供代运营或培训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实际服务跨境电商企业10家以上(含)且被服务对象年跨境电商交易合计总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年服务费收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限额10万元。

11.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专业培训。对经县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对社会培训机构在我县开展的电商培训项目,给予受培训企业培训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万元。

12.支持企业参展。对企业参加由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重点线下电商展会,给予每个摊位最高5000元的补助,单个企业限额3万元。

五、附 则

1.本政策扶持资金为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由县商务局负责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并初审,县财政局受理复审,县服务业专项资金联审小组负责联审,通过后予以兑现,其中联审小组由县政府服务业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商务局等为成员单位。县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

2.当年度凡被列入政府有关部门“一票否决”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特别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不力、不服从地方相关疫情管控措施及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同样不得享受本政策;列入工业、服务业亩均绩效评价的企业按规定享受本政策。企业申报项目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差额奖励;国家或上级有明确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3.本政策中跨境电商交易额按企业以9610、9710、9810海关监管方式通关放行的货物货值计算,并且须纳入“嘉兴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统计体系。

4.本政策与地方财政贡献不挂钩。

5.本政策自2022年4月30日施行,政策奖励年限自2022年1月1日起算,《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盐政办发〔2020〕26号)第1条、第16条中涉电商部分以及第6条、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同时废止。本政策与我县其它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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